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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异议商标:3905245 引证商标:4223762

河南中原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代理禹州市吴道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称为异议人)对河南先风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代理陈广存(以下称为被异议人)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022期《商标公告》第3905245号“画圣吴道子”商标提出异议,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经审理,商标局认为:异议人引证第4223762号“画 画圣吴道子”商标申请日期为2004年8月17日,晚于被异议商标“画圣吴道子”申请日期2004年2月9日。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侵犯其在先字号称权证据不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商标局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第3905245号“画圣吴道子”商标予以核准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