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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异议商标:4095147 引证商标:3220010
广州伟成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代理广州轻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为异议人)对河南先风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代理郝占钦(以下称为被异议人)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021期《商标公告》第4095147号“钻石之梦ZUAN SHI ZHI MENG”商标提出异议,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经审理,商标局认为:被异议商标“钻石之梦ZUAN SHI ZHI MENG”与异议人引证于类似商品上在先注册的“钻石DIAMOND及图”商标未构成近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商标局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第4095147号“钻石之梦ZUAN SHI ZHI MENG”商标予以核准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