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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商标:5000525

引证商标一:1592017 引证商标二:4014374 引证商标三:601062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经过初步审查认为申请人因第5000525号“HUAFENG及图”商标与第1592017号“华丰HUAFENG及图”(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014374号“HUIFENG”(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01062号“HUANENG”(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构成近似,予以驳回。
我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建筑用塑料板、建筑用塑料杆、建筑用塑料以外的其他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排水软管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引证商标三在构成要素、读音、外观及视觉效果等方面区别明显。
经过复审,商评委对我所上述观点予以支持并决定对申请商标在除建筑用塑料板、建筑用塑料杆、建筑用塑料以外的其他商品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