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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案例




用“普兰娜”注册商标造假 被判七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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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在准备销售的453瓶葡萄紧肤精华露上私自使用“PULANNA”注册商标,男子阎某日前被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据了解,阎某曾供职于某技术研究所,1993年至2005年在珠海某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其间,阎某曾与技术研究所合作,代理经销“普兰娜”品牌化妆品。2003年合作结束后,阎某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在453瓶葡萄紧肤精华露上使用“PULANNA”注册商标,经营数额达67497元。

  2008年7月,阎某从珠海用集装箱将这些商品运抵天津存放,后被工商机关查获。经注册商标所有人天津普兰娜天然植物化妆品集团有限公司鉴定,被扣押的“PULANNA”葡萄紧肤精华露为假冒注册商标产品。案发后,阎某外逃,后被抓获。

  公诉机关指控阎某的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阎某的辩护人为其进行了无罪辩护,认为涉案化妆品不能认定为商品,货物价值鉴定结论不客观,不能作为定罪依据。

  法院认为,阎某违反商标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查扣的葡萄紧肤精华露已灌装完毕,每瓶已经标注商标和产品名称及生产日期,属于可以销售产品,因此对于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记者王强 通讯员刘虹)
 


作者: 来源:天津网--城市快报 发布时间:2009年11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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