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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注册商标被判刑 山东肥城法院审结首例涉知识产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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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日,记者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肥城市人民法院日前审结该院首例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被告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据了解,被告人李某某原系山东一滕化工有限公司的业务员。2007年12月份从公司辞职。辞职后,因原来的业务关系,有客户与他联系购买“一滕”牌纤维素。于是自2008年以来,在未经“一滕”牌注册商标所有人山东一滕化工有限公司许可的情况下,李某某在临沂市某村一出租房内生产假冒的“一滕”牌纤维素。至案发时,李某某共生产假冒商标的纤维素163包(每包25千克),全部销往河南商丘,山东枣庄、阳谷、莒县等地,非法经营数额总价值为135500元。庭审中,李某某对其为了谋取小利,假冒他人商标而触犯法律后悔不已,表示今后一定会诚信经营、正当竞争,遵守市场规则和法律秩序。

  肥城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李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鉴于李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遂依法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据悉,这是肥城市人民法院审理的首例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


作者:先风 来源:中国商标专网 发布时间:2009年0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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