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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金英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代理重庆恒胜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为异议人)对河南先风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代理张恒胜(以下简称被异议人)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995期《商标公告》第3849749号“恒胜及图”商标

提出异议,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经审理,商标局认为:被异议商标“恒胜及图”与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恒胜H及图”、“恒胜”等商标使用商品或服务未构成类似。异议人称被异议人复制、摹仿其引证商标并侵犯其在先字号权证据不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商标局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第3849749号“恒胜及图”商标予以核准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