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蚂蚁撼大象的抗争
百事可乐侵犯小企业商标权被告倒
2003年,蓝野公司的总经理梁永华将“蓝色风暴”注册商标,范围涵盖可乐、矿泉水及其他饮料。不久,他找到合作厂家,把“蓝色风暴”商标用在自己生产的啤酒上。
2005年,世界饮料巨头百事可乐在国内开展一个名为“蓝色风暴”的大规模促销活动,宣传攻势猛烈,还请了周杰伦、古天乐作广告,宣传耗资上亿。
于是,梁永华的“蓝色风暴”啤酒在销售中不断被各地工商部门认为侵犯百事可乐公司的商标权,销售一度受阻。
“我是‘蓝色风暴’商标真正的主人‘李逵’,却被认作是‘李鬼’。” 梁永华说,迫于无奈才起诉百事可乐挽回声誉。
“这就像一场蚂蚁撼大象般的对抗。”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蓝野公司的代理人吴报建说,接案子时,他感受到一股巨大的压力,但没有太多犹豫,调查取证后,他信心十足,还和蓝野公司签协议:如果不能胜诉,他将分文不取。
他认为,百事的侵权事实很清晰。“但是百事投巨资宣传,却不知道“蓝色风暴”已被注册成商标?让人费解。”因此,浙江蓝野酒业公司状告百事可乐广告宣传中使用“蓝色风暴”的主题,侵犯了他们的商标权,并索赔300余万元。
2006年11月,杭州中院一审判决蓝野公司败诉,两点原因:百事使用“蓝色风暴”是标识,而非商标,百事也没有侵权的主观意图。
吴律师再上诉,终于在2007年5月,高院推翻一审判决,认定上海百事侵权事实成立。
两次完全不同的判决,吴律师解释说,这是因为对事实的不同认知,商标是否侵权,只要客观上有可能造成混淆,就可以认定,而不论混淆者是否有过失、是否主观故意。“‘标识与商标’的关系就和‘男人与人’的关系是一样的”,吴律师说。
历经起伏曲折,赢得官司的吴律师说:“胜诉的意义在于对侵权的认定,这是规则的胜利,超越了大小、中外、强弱的势利判断,世界知名品牌同样要遵守中国的法律。
现在商家都知道播放音乐来吸引顾客,但按照法律规定和国际惯例,使用这种背景音乐是需要付费的。
杭州“九佰碗”餐厅曾播放一首“憨哥哥的歌”为背景音乐,长达1年之久。而“憨哥哥的歌”是著名音乐人樊孝斌和朱德荣创作,两作者把歌曲的公开表演权、广播权和录制发行授权给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简称“音著协”)由其进行维权。
“音著协”发现“九佰碗”公开播放这首歌却从未得到授权,也没支付过使用费,多次交涉无果,只好以侵犯著作权把“九佰碗”告上法院,要求“九佰碗”停止公开播放这首歌,并赔偿经济损失。
当时这是我省第一起涉及餐厅背景音乐的侵犯案件,受到多方关注。“音著协”的代理人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董勍律师认为,根据法律规定,“九佰碗”播放这首歌必须经过“音著协”授权,签订使用权的协议,支付相关费用。
虽然庭上“九佰碗”极力辩称自己没有侵权,但在“音著协”方的证据面前却显得苍白无力。最终,法院认定“九佰碗”构成侵权,赔偿“音著协”经济损失5500元。
该案例是浙江法院公布的2009年知识产权诉讼十大案例之一。“以此类推,这个案例表明,饭店使用音乐作品同样不是‘免费的午餐’。”董勍律师说。
关于音乐创作者维权,董勍律师说,作者应及时发现作品被侵权并留下证据,及时把维权工作交给专业维权人员,及时起讼维权。
“九佰碗”因一首背景音乐被告
背景音乐不是“免费的午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