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聘专用邮箱
wbrand@126.com
供应商专用邮箱
wbrand@126.com
![]() |
|
![]() |
|
2008年10月29日,先风商标所收到国家商标局的一份驳回决定通知。在驳回决定中,国家商标局认为,宝视达连锁企业通过先风商标所代理申请的“宝视达”商标,与许瑞霞在类似商品上于2006年3月3日申请在先的“宝视达”商标构成近似商标,进而根据《商标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该商标予以驳回。
先风商标所通过查询发现,国家商标局引证申请在先的“宝视达”商标是由原申请人许瑞霞于2006年3月3日提起注册申请,并转让给宝视达连锁企业,国家商标局也于2008年10月29日核准核准该转让申请。也就是说,被驳回的 “宝视达”商标和许瑞霞在先申请的“宝视达”商标在国家商标局的发文日期--- 2008年10月29日之时,已经完成商标转让手续,并经过了国家商标局的核准。两商标的专有权已经统一于宝视达连锁企业名下,主体名义属于一致。宝视达连锁企业的“宝视达”商标被驳回,完全是国家商标局内部的数据不统一,工作失误所致。针对此种情况,如果提起正常的复审程序,要支付起码1500元的国家规费,在加上律师费用,支持不少,客户将承担由于商标局工作失误所造成的不应当承担的额外支持。
通过先风商标所的申诉,国家商标局也对客户的意见予以考虑,同时对先 风商标所提出的特事特办的请求给予支持。很快,驳回通知书被收回,被驳回的的“宝视达”商标通过初步审定并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