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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部救助刑事被害人省级立法初见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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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今日获悉,自全国首部省级地方立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刑事被害人困难救助条例》实施以来,宁夏全区首笔万元救助款已经送出。


  首笔救助款的受益者是一起刑事案件被害人金某的家属。2008年5月2日凌晨,银川市金凤区正源南街发生一起伤害案件,被害人金某经医治无效死亡。案件发生后,由于缺乏破案线索,侦破工作陷入僵局,被害人家属王某的生活陷入困境。


  近日,宁夏银川市金凤区党委常委、副区长李维国与金凤公安分局局长郎志刚,一起来到刑事案件被害人金某家中慰问,并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刑事被害人困难救助条例》的相关规定,给被害人家属王某送去了救助金1万元。


  《宁夏回族自治区刑事被害人困难救助条例》自今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条例规定,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全区范围内,因严重暴力犯罪造成被害人严重伤残或者死亡,被告人无力支付赔偿,刑事被害人或者由其赡养、抚养、扶养的近亲属无能力维持最低生活水平所必需的最低支出,确有特殊生活困难,将可获得一次性临时救助。据悉,这是全国首部对刑事被害人进行困难救助的省级地方立法。


  记者还获悉,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已将刑事被害人困难救助资金列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拨出专款。目前,自治区相关司法部门正在开展部分刑事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困难救助审批手续。


作者:潘从武 来源:法制日报 发布时间:2010年0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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