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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6月20日,先风商标所的法务人员按照正常的工作规程向国家商标 局递交了一份截止日为2007年6月20日的异议申请文件,并记录在册,等待国 家商标局核发《异议申请受理通知书》。等待了大约一个多月,超出了法务工作 人员的料想,国家商标局却发来《商标异议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国家商标局在不予受理通知书中认为,其收接收到先风商标所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寄交异议材 料的邮戳时间是2007年6月21日,超出异议的截止时间2007年6月20日,因 而对该异议申请不予受理。

        针对此种情况,先风商标所进行了紧急磋商,提出几点意见:1、为维护客 户的利益,针对不予受理决定,免费为其提起行政复议;2、找寻该异议申请文 件寄件的邮政回执单据,证明邮寄的时间;3,针对国家商标局的异议时间推算方法,分析其法律依据。   

       先风商标所很快找到当时邮寄该异议申请文件的邮政回执单据,上面的邮戳日期明显是2007年6月20日。可能是国家商标局收到的意义材料邮戳不清,才导致误认日期。在行政复议当中,如果国家商标局不能提供清晰的邮戳资料,其将承担不利的后果。于是,先风商标所提供了该邮政回执单据的复印件并办理了公证文件,证明其真实性。   

        另一方面,从国家商标局的异议时间的推算方法方面考虑。先风商标所法务部的工作人员也有自己不同的观点。按照国家商标局以前的惯例,如果一件商标的初审公告期是2007年3月21日的话,国家商标局认可的异议申请文件的递交 日期是2007年3月21至2007年6月20日,那么,如果异议申请人递交异议申 请的时间是2007年6月20的话,国家商标局将核发《商标异议申请不予受理通 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 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可以提出异议”的规定,正常的异议申请期限应当自 2007年3月21日起起算;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在我国商标法对期间的具体计算方法没有做出具体而明确的规定的情况下,对初步审定商标提出异议的期间计算方法应参照上述民事诉讼法的一般性规定,应从公告之日的次日起计算,而非公告当日。国家商标局将被异议商标初步审定公告的当天作为对被异议商标提出异议期间的第一天计算,在此基础上认定2007年6 月20日为异议的截止时间,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据。    

       因此,正常的异议申请时间,应当自2007年3月21的次日开始起算,经过 三个月,截止日为2007年6月21日,而不是国家商标局依据惯例推算所得到的 2007年6月20日,那么,即使先风商标所的该异议申请文件被国家商标局收到的日期是2007年6月21日,该申请也不算过期,也应当被予以受理。很快,行政复议结果出来,该异议申请被国家商标局予以受理。不久以后, 国家商标局的网站上也公布了新的商标异议申请日期计算方法。    

      小向短评:本案例可以作为专业代理机构的推荐案例,从事实出发,依据法律,维护委托人的利益。


作者:先风商标 来源:先风商标 发布时间:2009年0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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