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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商标:5449396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经过初步审查认为申请人因第5449396号“清明上河园”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8)项、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易使人产生误认,造成不良影响,予以驳回。
我所认为:申请商标属申请人经合法登记注册的企业商号名称,用于申请注册的服务项目上,与申请人的经营范围一致,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申请人的申请商标通过持续使用,已经具备广泛的社会认知度,被上级主管部门和相关公众普遍认可。
经过复审,商评委对我所上述观点予以支持并决定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