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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商标:6256267 引证商标:5802089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经过初步审查认为申请人因第6256267号“龙朝家私LONGCHAO FURNITURE及图”商标与第5802089号“LONGHAO”商标构成近似,予以驳回。
我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细部要点、整体特征及其在汉语言环境中的实际含义有明显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其申请行为完全符合《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经过复审,商评委对我所上述观点予以支持并决定对该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