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聘专用邮箱
wbrand@126.com
供应商专用邮箱
wbrand@126.com
![]() |
|
![]() |
|

申请商标:6516111 引证商标:5244118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经过初步审查认为申请人因第6516111号“校园风”商标与第5244118号“校园先风及图”商标构成近似,予以驳回。
我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豆腐商品与第5244118号“校园先风及图”商标核准使用的“食用面筋”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二者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情形。
经过复审,商评委对我所上述观点予以支持并决定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