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葛市长生园蜂业有限公司作为长中国蜂产品协会会员单位,企业通过了 ISO9001:2000国际标准体系认证;2006年被许昌市科学技术局认定为“高新技 术企业”,其生产的“长生蜜蜂园牌提纯蜂胶”也被认定为许昌市高新技术产品; 同年,长葛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也授予长生园蜂业“农业产业化先进单位”,作 为许昌市农业产业化的标兵重点推广;2007年11月份,长生园蜂业投入四十多 万元委托河南万象广告有限公司制作并在河南卫视黄金时段发布“长生蜜蜂园” 产品广告,同时在行业内及其他渠道进行宣传推广,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反响,使 “长生蜜蜂园”商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进一步扩大。
在此良好形势下,国家商标局于2007年12月27日下发商标驳回通知,认定长生园蜂业的主打品牌“长生蜜蜂园”与“蜜蜂园”商标构成近似商标,对“长生蜜蜂园”商标予以驳回。犹如晴天霹雳,长生园蜂业的品牌发展遭遇巨大的阻碍。
通过分析,先风商标所认为,“蜜蜂园”属于汉语环境中的常用词汇,在日常表达文学创作过程中使用较为广泛,特别是用在第30类蜂产品项目上,有一定的表述蜂产品成分特点及其来源的可能性,并不能专有性的禁止他人正常使用该“蜜蜂园”词汇,属于不具备强烈显著性的商标。长生园蜂业被驳回的“长生蜜蜂园”商标,是申请人的企业字号“长生”加上不具备强烈显著性的“蜜蜂园”组合而成,由于在“蜜蜂园”的前部加上了限定词汇“长生”而使得商标具备了新的含义而整体区别于“蜜蜂园”商标,具有显著的独创性。
另一方面,结合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审理“东方丽人”与“丽人”商标近似案中的观点:“两商标在形式上虽均为形容词与名词的组合,但“东方丽人”与“丽人”之间存在特指与泛指的区别,特别是当两商标表现风格不同时,不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可不判为近似商标(如图:)。而长生园蜂业被驳回的“长生蜜蜂园”商标与国家商标局引证的“蜜蜂园”商标也是一种特指与泛指的区别,且这两商标整体的实际含义具有明显的区别,并不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或者误认,也不应当被判为近似商标。
又由于“蜜蜂园”商标申请注册使用在特定的蜂产品项目上独创性不强,国家商标局在以往的商标审查过程中,已经审查通过了与申请人“长生蜜蜂园”类似而且同样是用在蜂产品上的商标两件,如注册号为3859847的“山花蜜蜂园”和注册号为4214117的“李丰蜜蜂园”两件。如果这些商标都能注册成功,唯独将长生园蜂业的“长生蜜蜂园”商标予以驳回注册申请。在相同商标类型的情况下,国家商标局唯独针对长生园蜂业予以驳回,违法行政法律法规普遍遵循的合理性原则。
先风商标所在规定的时间类将上述理由和意见提交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评审委员会采纳了上述观点,对长生园蜂业的被驳回商标予以核准注册,维护了长生园蜂业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