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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商标:4497350

引证商标一:2016258 引证商标二:3622863

引证商标三:262668 引证商标四:382746

引证商标五:708554 引证商标六:913592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经过初步审定认为申请人因第4497350号“Dg及图”商标与第2016258号“D”商标(引证商标一)、第3622863号“D BY S.T.DUPONT”商标(引证商标二)、第262668号“D”商标(引证商标三)、第382746号“D”商标(引证商标四)、第708554号“D”商标(引证商标五)、第913592号“的真”商标(引证商标六)构成近似,予以驳回。
我所认为:一,被驳回商标中的字母“D”为通用的普通字体,不应当被他人独占使用;二,被驳回商标的图形要素在视觉表现上强于其文字要素,是商标整体的显著性部分;三,被驳回商标在整体表现形式方面与六个引证商标存在差别,不容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其申请行为完全符合《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经过复审,商评委对我所上述观点予以支持并决定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