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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视达眼镜作为国内知名眼镜连锁企业,在品牌保护方面曾经遭遇重创。
2007年10底,国家商标局对宝视达连锁企业广泛使用的两枚“BEST+宝视 达连锁企业”商标予以驳回注册申请,由于这两枚商标都指定使用在宝视达连锁 企业核心的服务项目上,其中一枚指定使用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第35 类“连锁销售”服务上,另外一枚指定使用在第40类眼镜加工服务上。一旦国 家商标局驳回决定生效,宝视达连锁企业将面临灭顶之灾。
国家商标局在驳回决定中认为,被驳回的“BEST+宝视达连锁企业”商标与 在先注册的“BEST”和“besta”商标构成近似商标,容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在此情况下,先风商标所法务部的工作人员经过认证分析和细致考证,提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复审申请的建议。
针对国家商标局引证的“best”商标。先风商标所认为,宝视达连锁企业被 驳回的商标标识中的“Best”已经经过设计被图形化,使用阴阳文的表现形式,正 常的笔画都镂空为空白,只边缘部分处理成轮廓,字体圆润,表现风格活泼。而 国家商标局引证的虽然也是“BEST”,但是由于字体采用大写形式,设计上表现为黑色规则结构,各字母之间完全没有变形,因而被驳回商标整体方面在表现形 式上存在着本质的区别,并不构成近似。
针对国家商标局引证的“besta”商标。由于,英文“best”有含义,“besta” 无实际含义,普通消费者完全能够予以区分,认定两商标构成近似十分牵强。
同时由于宝视达连锁企业被驳回商标标识中有中文“宝视达连锁企业”,从 中国消费者识读中文强于外文的实际情况考虑,加大了被驳回商标与两个引证商 标不构成近似商标的比例。
上述意见被宝视达连锁企业采纳。于是,在双方的紧密配合下,商标复审申 请文件在规定期限内递交。
2008年年底,先风商标所收到国家商标局针对上述第35类、第40类商标的复审裁定。在两份裁定中,国家商标局完全采纳先风商标所陈述的复审理由和法律依据,对宝视达连锁企业的两枚关键商标予以核准注。 附:系争三枚商标标
识: 被驳回商标: 引证商标一:
引证商标二:
小向短评:优秀的商标总是伴随独创性和新颖的表现形式的。“best”从含义方面考虑,缺乏独创性,用作商标,显著性弱,并不能完全禁止他人合法使用。通过设计和改变表现风格,在后申请的相同商标也能够获得合法注册。此案例可被评为经典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