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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商标:5147397

引证商标一:1360978 引证商标二:3152790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经过初步审查认为申请人因第5147397号“莲发LIANFA及图”商标与第1360978号“莱温玉丝LAIWENYUSI及图”(引证商标一)、第3152790号“路宾顿LUBINDUN及图”(引证商标二)构成近似,予以驳回。
我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组成要素、外形、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其申请行为完全符合《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经过复审,商评委对我所上述观点予以支持并决定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公告。